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7 17:04:42
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谢枝颖
4月,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的推销电话,对方介绍“双11”车辆保险优惠活动。李某车险即将到期,且该活动优惠力度较往年更大,遂达成初步投保意向。周某获取信任后告知:车辆保险还有50天到期,暂不满足提前续保条件,但可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李某最终支付5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李某车险临近到期,联系周某办理手续,但周某言辞闪烁、屡屡推脱。李某察觉异常,再次联系时发现微信被拉黑、电话号码已成空号。随后,李某拨打该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投诉。
接诉后,保险公司服务专员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截图等材料核查周某身份,确认周某并非该公司员工。服务专员告知李某: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中并不存在提前支付“定金”的做法,并建议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常生活中,部分消费者因对保险合同成立流程缺乏了解而蒙受损失。本案李某之所以被骗,核心在于误以为需通过“定金”保留优惠资格。
从保险法律及监管规定看,此类“预交投保定金”行为存在多重违法风险:违反保险代理执业规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70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所谓“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本质上是合同外利益承诺,既不受法律保护,也涉嫌违规展业。不符合保险合同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即成立,无需也不应通过“定金”作为前置条件。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到正式投保申请并核保通过后,才会出具保单或凭证;任何要求提前支付“定金”的行为,均与法定流程相悖。
在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需选择正规渠道,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官微、APP等官方渠道办理业务;与线下代理人或经纪人接触时,有权要求其出示执业证等有效资格证明。及时核实保单,若被告知合同已成立,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客服热线或线上渠道查验保单真伪,确保保障生效。谨慎缴费,务必确认收款账户为保险公司对公账户,切勿向个人账户或陌生第三方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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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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