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4-21 19:13:22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廖继钰 陈思
车祸受伤后,男子委托一家法律咨询公司代办保险索赔,双方约定除医药费外,赔偿款超出14万元的部分全归公司。可当保险公司赔付26万余元后,男子反悔了,被法律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
4月21日,湖南高院通报这起典型案例,明确该法律咨询公司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双方签订的代理理赔合同无效。
车祸后委托代理,约定“超额赔偿全归中介”
2025年3月1日,张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几天后,张某找到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希望对方代为处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随后,张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包括:代为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与事故责任方沟通、联系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以及在必要时提起诉讼等。签订委托书当天,戴某便代张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
紧接着,双方进一步签订《代理保险理赔合同》,明确该公司负责代张某提交理赔申请、协助沟通协调、准备相关材料等,代理期限至理赔事宜全部完成为止。代理费用约定:除医药费外,张某到手的赔偿款超过14万元部分全部归该公司所有。同时还约定,若张某违约,需向该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张某住院期间,该法律咨询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餐费、护工费等,共计7522.5元。
此后,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26万余元赔偿款。双方因代理费问题产生争议,该法律咨询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代理合同无效,垫付费用需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该法律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虽包含“法律咨询”,但特别注明“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且该公司并未取得保险经纪相关资质及行政许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代理保险理赔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索赔业务属于必须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其经营主体只能是保险经纪公司,且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本案中,某法律咨询公司作为法律咨询公司,既不具备保险经纪公司资质,也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双方签订的《代理保险理赔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某法律咨询公司在其住院期间的垫付费用7522.5元。关于某法律咨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一次性返还该法律咨询公司垫付费用7522.5元,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法律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警惕“理赔黄牛”
法官介绍,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模式,会导致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赔偿大幅缩水,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法官特别提醒,保险理赔代理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并非普通法律咨询公司可以随意承接。实践中,部分机构以“法律咨询”“快速理赔”为幌子,变相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充当赚差价的“理赔黄牛”,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其违法所得也不受法律保护,违规机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需要保险理赔时,若自身不熟悉流程,委托他人代理需谨慎:一是要仔细核查受托机构资质,优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切勿轻信无资质机构的“高额赔偿”“快速到账”承诺;二是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代理费计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避免掉入“代理费黑洞”;三是若发现受托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可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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