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合作未提异议,事后反咬“不知情” 临湘法院:不支持!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1 19:04:0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王凭 鲁洁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因结算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了验收、开展了后续合作,法院对定作人“部分增项不知情,相关款项不应支付”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6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从事装修业务的韩某在某家具厂为客户定做木柜、门板等家具。家具厂负责上门测量尺寸、制作、安装,并通过微信向韩某发送载明规格、价格、样式等信息的订单表,双方在微信对账后进行结算。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韩某并未对每一张订单表单独进行确认。2023年,家具厂向韩某发送微信消息,要求结算欠付报酬1.25万元,韩某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但请求延期支付。经过多次催讨,截至2025年9月,韩某尚欠家具厂6000元,由此成讼。

庭审中,韩某辩称,家具厂对2021年某装修项目中的一笔2万余元增项未经自己与房主认可,该款项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自己与家具厂之间的费用已结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家具厂按要求定做并安装木柜和门板,韩某不予支付剩余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关于韩某称“2021年某装修项目中的一笔2万余元增项未经自己与房主认可,自己不应支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该项目完工后,韩某对工作成果进行了验收,未就有关增项的质量及金额向原告提出异议,并继续与家具厂合作。后续家具厂催促支付剩余报酬时,韩某亦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只以收款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事后还支付了部分欠款,是以履行行为对结算后的债务进行了再次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韩某向家具厂支付报酬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验收后应及时支付报酬。即便无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订单明细等均可作为事实合同关系的依据。定作人若对工作成果、价款有异议,应及时提出,沉默或继续履行可能将视为认可,同时,逾期付款需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恪守信用、及时结算,共同维护诚信有序的交易环境。

责编:吴天琦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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