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淼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0 22:47:46
湖南日报4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于淼)为进一步推动“雷霆护矿”“土地双零”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办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效果,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公开通报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通报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共5例,涵盖非法开采稀土、盗采砂石、假借项目采矿、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建设等情形,分别为郴州市宜章县袁某群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娄底市新化县吴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常德市鼎城区李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张家界市桑植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曾某好、曾某明破坏耕地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郴州市宜章县袁某群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至8月,袁某群、江某淮、王某铭等9人以种养殖业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宜章县莽山瑶族乡塘坊村坝山岭(滴水寨)、太岩坑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2023年1月,宜章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公安局巡查发现该案,下游水体铊超标11.9倍,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2月,宜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非法获利72万元,非法开采造成稀土资源破坏价值逾千万,认定袁某群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袁某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同时判令相关被告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及修复费用共计1249万元,承担评估鉴定费用88万元。
警示意义
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事关国防安全与产业发展安全。本案中,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借农业项目名义,无证盗采稀土资源。为攫取七十余万元的非法收益,造成了国家稀土资源破坏价值超千万元,下游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遭受重创的严重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稀土资源更属重点保护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还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坚持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一体推进,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违法人员承担高额经济赔偿,鲜明释放出非法盗采战略性矿产既要承担刑责、也要付出沉重经济代价的强烈震慑信号,为严厉打击以虚假项目掩护非法采矿行为提供了有力示范。
二、娄底市新化县吴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9日,吴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新化县文田镇上横溪村杨家山九条槽庵塘坪已封闭废弃矿硐内盗采钨矿资源,被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文田镇人民政府采取联合行动当场抓获。新化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风险等级为一级,安全风险类别为D类,存在严重冒顶和中毒窒息事故风险,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2024年6月3日,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24年11月23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吴某、邹某拘役各五个月,罗某拘役2个月。
警示意义
本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相关部门严打非法盗采、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的决心,更凸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重要性,联合执法快速介入有效规避了重大安全事故、守住了安全生产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等高度危险作业涉嫌危险作业罪,该罪认定核心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而非是否产出矿产品,本案中吴某等人虽未盗采出矿产品,但擅自进入无安全保护的废弃矿硐作业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追究刑责,打破了“无产出即无责任”的错误认知;擅自进入废弃矿硐盗采,即便无矿产品产出,也已触犯刑法需承担刑责、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常德市鼎城区李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基本情况
2019年9月,李某甲(曾任鼎城区草坪镇某村党总支书记)、李某乙等人,以临时取土场为名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鼎城区草坪镇兴隆街村非法开采砂矿60余万吨。2022年3月,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2年4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10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甲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乙在公安机关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李某甲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58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李某乙对其中的287.4万元承担共同退缴责任;责令李某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60.6011万元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6828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系基层干部带头违法、以临时取土等名义行非法采矿之实的典型案件。李某身为曾任村党总支书记的基层干部,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守护矿产资源,却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管理规定,假借临时取土之名,行无证大规模盗采砂矿之实,累计盗采60余万吨,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依法对李某甲及其同案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充分彰显了对党员干部顶风违法、基层乱采滥挖“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也明确警示全体基层干部和群众:法纪红线不可逾越,任何以“临时取土”“项目建设”等名义隐性变异非法采矿的行为,均将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四、张家界市桑植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桑植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刚)以建设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幌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桑植县利福塔镇苦竹河村刘家垴组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3年6月,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10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5年5月30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段某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段某刚违法所得65.19万元。
警示意义
本案是企业假借农业项目、场地平整名义,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的典型案例。部分企业错误认为“农业项目可以不办矿权”,擅自开山取石,严重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企业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鲜明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以农业项目、场地平整等名义行采矿之实,同样构成违法犯罪,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五、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曾某好、曾某明破坏耕地案
基本情况
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曾某好、曾某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麻阳苗族自治县龙家堡乡步云坪村耕地建设温泉项目,造成6.2亩永久基本农田毁坏。2021年4月,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5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曾某好、曾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目前该项目部分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部分已恢复土地原状。
警示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互协作配合、步调一致,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了“零容忍”,发挥出强大的震慑效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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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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