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4-20 19:06:05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杨昱
男子再就业,被用工企业以“无法重复参保”为由,要求其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随后,其在工作中因工伤致残,“工伤诉求”遭公司拒赔。
4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已执结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法官提醒,员工承诺放弃社保不是“免责牌”。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因工致残
2021年7月,颜军(化名)入职湖南某文化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时年10月,就在颜军转正当天,公司向他出示了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理由是颜军此前已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据此要求他签署承诺书,转而以每月200元现金补助形式随工资发放。承诺书载明:因未购买社保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本人也不会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22年8月3日,颜军在仓库卸货平台工作时,不慎意外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颜军右桡骨远端及右髋臼骨折,共住院治疗9天。
出院后,他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该局依法调查核实,认定其此次受伤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颜军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司虽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尽可能为颜军投保了多项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明确拒绝承担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协商无果,颜军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公司支付颜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6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公司要求颜军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2600元社保补贴的反请求。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确定公司赔付13.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军的伤情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载明的用人单位为原告,且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颜军所签订的《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依法无效,故原告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因颜军承诺放弃社保无效,故公司向其支付社保补贴200元/月,共计2600元应予以返还,并且不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结合被告的受伤等实际情况,公司应向颜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检查费,合计135933元,与2600元进行扣减后,最终确定为133333元。
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未按期履行,颜军遂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阶段,雨花法院执行员第一时间启动网络查控,查明公司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后依法冻结,在法律异议期届满后划扣款项并发放给颜军,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员工承诺放弃社保不是“免责牌”
“员工与用工单位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相关协议,就可免除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案承办法官指出,“这种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等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已由其他单位、相关部门参保的特殊群体或兼职人员,在入职新单位时,应主动向新单位说明自身社保参保状态,积极协调暂停原社保参保关系,或协商确定参保主体,避免影响自身工伤、医疗等相关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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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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