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0 17:17:30
2025年,岳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消费等重点领域,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守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的社会共识:
一、临湘市某家纺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28日,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临湘市多家鲜花店涉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产品。经查,当事人临湘市某家纺店是“富麗真金”品牌授权加盟店,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富麗真金”商标的被子,通过微信联系、上门送货等方式,向多家鲜花店配送。经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临湘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湘阴县樟树镇某批发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27日,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湘阴县樟树镇某批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仓库待售的四箱及两瓶(共26瓶)“五粮液白酒 500ml/52%vol”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未索要购货发票的情况下,从不知名推销人员处购入五箱(30 瓶)“五粮液白酒 500ml/52%vol ”,其中4瓶已被喝完,剩余白酒放在门店仓库待售。上述涉案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结论为“该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27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汨罗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当事人湖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湖北咸宁市某小区内安装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浪涌保护器,涉嫌侵犯“CHNT”“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与湖北咸宁某公司签订《成套配电箱采购合同》,报价明细中确定双电源保护开关、浪涌保护器均选择正泰品牌。后当事人通过网络订购双电源开关和浪涌保护器,并将上述产品销售湖北咸宁某公司。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当事人通过网络订购的印有“CHNT”“正泰”字样的双电源开关和浪涌保护器均系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汨罗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汨罗市白水某预制构件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10月,请求人汨罗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查,请求人于2021年12月21日获得名称为“菜地沟地板(拼装式)(专利号:ZL2021 3 0488052.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汨罗市白水某预制构件场未经其许可,在汨罗市白水镇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菜地沟地板(拼装式)”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汨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比对,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在事实面前,被请求人愿意就侵权事宜与请求人协商解决。在汨罗市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协商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书和加盟协议。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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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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