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海 新湘评论 2026-04-20 10:30:45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这是继民法典后我国颁布的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里程碑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整合升级。法典出台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就有30多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立法时间长、调整范围不一致等原因,不同的法律之间有重复之处,也有冲突和空白的地方,给执法和司法带来诸多困难。比如,在长江流域污染治理方面,之前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立法的,在实施中容易产生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法典颁布后,分散的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整合成统一的、协调的、权威的法典,不论是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还是森林、矿产资源、水土资源的利用,都可以从法典中获得清晰而一致的立法依据。
生态文明建设经验的固化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我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及制度性成果。从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到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从划出生态保护红线,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一系列实践及制度为法典编纂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来源。法典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法典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和管控要求;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法典,明确了河长、湖长职责及工作机制。
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法典不仅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成果,也为世界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法典体系之宏大、内容之全面、创新之多,能够为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范本。法典规定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国内法转化,展现了中国践行国际承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责任担当。比如,法典中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规定,与《巴黎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相衔接。此外,法典的出台还向世界发出了中国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明确信号,为世界绿色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
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创新
超越传统二元结构的协同治理框架。传统的环境法则具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双层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治理。法典突破了这一传统模式,构建起“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总-分-总”式编纂体系。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法典的一大亮点。该编将“双碳”目标、循环经济等战略部署融入法律,设立了“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专章,形成了覆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治理法律框架。法典的这一体例创新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比如,在降碳上,规定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促进长江经济带工业企业的低碳转型;在减污上,完善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防治制度,加强了长江流域污染治理;在扩绿上,强化了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推进了长江两岸生态屏障建设;在增长上,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循环经济,推动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打破监管屏障的协同监管格局。分散立法带来的“碎片化”管理,导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现象。法典通过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统一的标准体系、统一的规划制度,打破了监管屏障,形成了监管合力。法典总则篇第二章“监督管理”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构建了我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三层架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涵盖政策规划、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全链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及军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同监管。法典在所有涉及具体部门职责的条文中增加“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限制性条件,实现了与现行管理体制的无缝衔接。例如,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这项制度改革就有效解决了过去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测评估和监督执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监督,对做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覆盖全过程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法典构建了覆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有效解决了以往单行法存在的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在源头严防上,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依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生态需要,把国土空间分成不同的管控区,实行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控;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强化源头治理保护环境。在过程严管方面,法典构建起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监测、建立台账,加强了对企业生产过程的环境监管;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在后果严惩方面,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法典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不仅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刑事责任追究条款,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遵循
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法治实践。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10年来,沿江省市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法典的颁布,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加强了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比如,湖南省岳阳市围绕“守护好一江碧水”,加大对华龙码头等沿江地区的整治力度,关停一批污染企业,建成污水处理厂,长江岳阳段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沿江省市强化跨地区的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联手治污。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组织开展并持续推进长江两岸生态屏障的建设工作。比如,湖北省就专门实施了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累计完成造林面积达数百万亩之多,对长江两岸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沿线各省市还进一步强化了针对长江流域湿地、湖泊等各类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促进相关生态系统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转型升级的相关工作。比如,上海市把绿色金融、绿色科技等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予以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得以实现;重庆市则进一步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低碳产业群。
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征程。法典的出台,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注入了来自法治层面的支持,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新模式新路径。生态保护方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制度安排,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工作。比如,云南进一步加大对西双版纳热带雨林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对破坏热带雨林的各类违法案件予以严肃查处,从而保障了当地生物多样性的存续与维系。污染防治方面,各地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过程中,进一步加大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等各类污染问题的防治工作力度。比如,北京通过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各项具体措施,蓝天白云已然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天气景象;浙江省则组织开展“五水共治”,推动全省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从绿色发展看,各地方积极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步伐。比如,广东大力培育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江苏强化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提升资源利用率。
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格局。法典不仅要靠政府执行,而且要靠企业和公众共同执行。法典规定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法典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之一,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很多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比如,有的大型钢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实现绿色发展;有的化工企业加强废水、废气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公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法典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比如,各地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的地方建立了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
以法典为指引,开启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
加强法典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法典的宣传解读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公众宣传法典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法典的实施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法典落地见效。法典是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作支撑。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法典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比如,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切实贯彻落实法典各项规定。
强化执法司法保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法典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严格执法司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提升生态环境审判质效,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在全球环境治理大背景下,我国应以法典出台为契机,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环境法治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规则的完善,分享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为世界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法治智慧;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挑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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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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