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法庭

陈建华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18 22:59:42

微信已成为当下人们最常用的通信工具,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法庭。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灵活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支付货款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起,吴某因经营需要,多次从河南卢氏县某盛化工原料经营部购买二氧化钛稳定助剂。出于行业熟人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直采用“先供货、后结账”的模式,供货和付款均不定期,仅以收货签字单作为交付凭证。

交易初期,双方沟通顺畅:每次供货后,经营部业务员会通过微信将签收单发给吴某,吴某也常以“OK”“好的”等表情回复确认。但2022年10月后,沟通戛然而止——业务员周某先后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微信向吴某确认欠付货款金额(扣除退货后约4.3万元),吴某均未回复。后来吴某向某盛经营部退货0.892吨,吴某退货后,双方终止了交易。

某盛经营部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吴某则辩称货款已全部付清,否认欠款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约定进行原材料买卖,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书面供货单也不完整,亦未进行书面对账结算,不过在每月供货后,原告会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未结清的货款数额,被告都会通过表情回复确认,这已形成稳定的交易习惯。虽然被告后期未回复,但结合此前的沟通惯例,以及业务员两次催告均无回应的事实,可视为其对欠款金额的默认。

最终,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签收单、退货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某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剩余货款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编:陈淦璋

一审:梁可庭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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