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融媒体中心 2026-04-15 16:50:09
4月14日,临澧太浮山景区安保人员巡查发现,有游客私自盗挖、折枝、移栽野生映山红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原生植被。目前,临澧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已展开调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花期如约而至,临澧县太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太浮山的映山红是生态红,更是临澧的红色记忆。一花一木皆有灵,一草一叶总关情。盗采一时爽,违法悔一生;文明赏花,才是对太浮山最好的致敬。让我们共同守护这片漫山红遍,让太浮映山红年年盛放、代代相传!



盗挖杜鹃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案件情节、杜鹃花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涉案价值及是否造成生态损害等因素,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
以下是基于近期公开案例的处理方案总结:
1.行政处罚情形(适用于情节较轻、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
适用对象:盗挖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杜鹃花,价值较低,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常见处罚措施:1、罚款:通常为盗挖植物价值的5–10倍,或直接处以1000–5000元罚款。2、责令补种:按盗挖株数1–10倍进行原地或异地补植。接受普法教育与生态保护训诫。
典型案例:四川昭觉谷克德景区两名游客盗挖高山密枝杜鹃,被处各罚款1000元,并接受教育道歉。
2.刑事处罚情形(适用于情节严重或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适用对象:盗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兴安杜鹃、大花红景天等);盗挖数量多、价值高(通常超过5000元);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采挖、运输、销售;造成重大生态损害。
常见罪名:1、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针对一般野生杜鹃花,若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针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杜鹃花种类(如兴安杜鹃自2021年起列入)
刑罚措施:1、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2、罚金(数千至数万元);3、追缴违法所得;4、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
典型案例:安徽金寨县王某盗挖2棵映山红(价值178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6000元。
3.法律依据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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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澧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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