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始末

  人民法院报   2026-04-14 15:59:44

“目前我们公司是由我和另外一个股东共同经营管理,新建大楼近期即将完成竣工验收。”2026年4月2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蓓对一起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涉案企业回访时,该公司股东蒋某说。

这起案件系湖南省首例虚假破产案,法官成功戳破了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圈套,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虚假破产案件审理现场。​ 申请材料瑕疵,财务状况真实性存疑

2021年7月,岳阳中院的一间办公室里,何蓓正在审查岳阳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化名)首次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

“你们公司破产申请经过股东会同意了吗?”何蓓一边查看着申请材料,一边提问。“我们已经都同意了。”黄元回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指引,你们公司除了你,还有其他两名股东,现有的材料无法说明其他股东对此事知情,还需要你们补充提交股东会决议文件。”黄元听完何蓓的要求连连点头,拍胸脯保证马上就会将材料补齐。

“作为一家房地产企业,并没有传出任何爆雷的消息,公司也没有太多诉讼案件,怎么就突然主动提请破产清算且态度异常积极?”何蓓心中有些疑惑。

几天后,黄元提交了股东会决议文件。虽然补交的文件确实附有两名股东的签字,但这两名股东一直没有出现过。为查证这份决议的真实性,何蓓对两名股东进行了询问,确认了他们在文件上签字的事实。“我们是开了这个会,当时就说了,如果经过财务审计后公司确已资不抵债,同意申请破产。” 从两名股东的反应来看,何蓓还是感觉有些蹊跷。于是,再次通知黄元和两名股东共同参加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并释明伪造证据、虚假破产等相关法律后果。

在何蓓的询问下,两名股东的口风逐渐松动。“我们其实也觉得公司没走到破产那一步。可黄元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发现虚报债务,案件线索移送公安

2021年8月,岳阳中院按照法定程序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发布公告进行债权申报。

“这家公司还有产业,不应该破产。”“欠了我这么多钱,不能破产了事。”在债权申报过程中,陆陆续续有债权人反映该公司尚有优质资产,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会重新选定一个审计机构,对资产和债务进行重新审计。”面对债权人层出不穷的质疑,何蓓说,“先把财务审计做准,督促管理人把公司到底欠了多少债搞清楚。”

于是,岳阳中院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开始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公司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结论显示,该公司“资大于债”,部分债务不属于公司债务。

而黄元之前提供的显示公司资不抵债的《资产清查报告》,是他私自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算工程费用、虚列公司借款、应付款等方式虚构公司债务共计2800余万元,再将上述虚列的相关凭证经由专门审计机构审查出具的。

同时,黄元还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他人用于偿还黄元的个人债务,数额共计59万元。

“破产程序是走不下去了。”何蓓即刻拨打破产管理人的电话,提醒破产管理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岳阳中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4年1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以黄元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虚假破产罪正式立案。

认定虚假破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虚假破产罪的认定和具体犯罪形态上。”君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该案承办法官唐秧介绍,“因为虚假破产这一罪名‘休眠’了很久,大家没有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当时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和考验。”

为了进一步明晰法律关系,啃下这块“硬骨头”,君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情况。 2024年8月1日,该院判决被告人黄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假破产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岳阳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触及众多利益主体,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虚假破产这一罪名“沉睡”已久,亟待被激活,以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破产审判秩序。

为增强对“虚假破产”这一罪名的认知,该案一审开庭时,岳阳中院不仅组织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人员、全市破产管理人和企业家代表旁听庭审,还召开了办理破产实务座谈会,进一步厘清“假破产、真逃债”与“让诚实而不幸的投资人涅槃重生”的关系,明确了防范打击虚假破产的相关举措和共同努力的方向。

“虚假破产和虚假诉讼的关系是什么?”“虚假破产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应对虚假破产及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在一次次激烈的讨论和思想的碰撞中,大家逐渐明晰了破产案件办理尺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明确了法条具体适用,凝聚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共识。

该案唤醒了处于“休眠期”的虚假破产罪名,明确了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认定,为打击“假破产、真逃债”提供了裁判范例。岳阳市两级法院依法惩治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构建公正诚信、进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报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李玉清 侯天欢 文/图)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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