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护鸟“清网” 为生态“亮剑” 攸县检察开展“清网护鸟”专项工作

    2026-04-14 10:59:42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薇 通讯员 刘思思 曾钦锐

春暖花开,正是候鸟迁飞、繁衍的关键时节。然而,一张张悄然架设在田间地头的“隐形杀手”——捕鸟网,却让无数鸟类折翼殒命。连日来,攸县检察院积极响应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网护鸟”专项工作,用法治力量守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

小村庄里的大问题

一张网缠住数十只珍禽

红角鸮、白头鹎、啄木鸟、斑鸠……这些或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是“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鸟类,竟被活活缠死在农田边的网具上。这一幕发生在攸县某镇的村组。今年3月,检察人员在摸排中发现,部分村民为防止鸟类啄食农作物,擅自在农田周边架设网具。这些网具网线细密、透明,鸟类一旦撞入便难以挣脱,最终饿死或被勒死。

村民的本意或许是“护农”,但这种方式已经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即使出于保护庄稼的目的,擅自架设捕鸟网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即构成违法行为;若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检察建议

撬动监管链条

发现问题后,攸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取证,向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的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查处违法网捕行为,强化农田、果园、林地等重点区域的常态化巡查,并加强鸟类保护普法宣传。检察建议发出后,县林业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力量核查涉事区域,并对全县类似隐患展开排查整治。

一张捕鸟网容易拆,但如何防止反复?攸县检察院依托“益心为公”检察志愿者云平台,与县网格化中心、林长办深度对接,建立“检察+网格员+生态护林员”协作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协同共治。

网格员利用日常巡查优势发现、上报线索,生态护林员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排查,检察机关统一收集整合线索,依法监督整改。通过协作机制,全县形成发现、上报、处置、反馈的闭环流程,大量隐匿的违规网具被精准定位、依法拆除。

检察官与林业人员向群众普及合规防鸟网。​

拆掉旧网并非终点。部分农户确有防鸟护果、护粮的现实需求,简单一拆了之可能激化矛盾。为此,攸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联合在部分重点乡镇推出“换网”方案,用合规防鸟网替代违法捕鸟网。合规防鸟网网线较粗、网格密度更大,原理是“拦而不杀”——既能阻挡鸟类啄食果实,又不会缠死鸟类。目前,农田、果园、林地周边的丝网正逐步更换为这种生态友好型网具。

深度调研

为长效治理“把脉开方”

2026年“爱鸟周”期间,攸县检察院联合县林业局及8个基层林业站开展“清网护鸟”专题调研,深入乡镇实地查看网具清理置换情况,梳理问题线索台账,并召集村干部、农户、护林员座谈。调研发现,违法架网的背后,既有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三有”动物保护规定不了解的原因,也有合规防鸟网推广不足、替代方案普及不够的问题,还有个别区域执法监管存在盲区。基于此,攸县检察与林业部门共同探索“护农+护鸟”的生态治理路径:加大普法力度,以案释法;落实护鸟责任,推进防鸟、驱鸟技术应用和工具推广;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护鸟的氛围。

检察人员在调查摸排。​

以案说法

一张网背后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以为架个网抓几只鸟不算大事,实际上法律对野生鸟类的保护力度远超想象。”检察官结合案件进行普法:首先,“三有”动物也受保护——白头鹎、啄木鸟、斑鸠等虽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猎捕同样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狩猎罪。其次,红角鸮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一只即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公益诉讼还发挥着独特作用:检察机关不仅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还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鸟类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攸县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发力:深化“检察+行政”联动,与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拓展“益心为公”平台应用,吸纳更多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保护;推动地方性规范建设,探索出台县域防鸟网具使用管理规范,从源头减少违法架网行为;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法治进乡村、新媒体普法等形式,让“爱鸟护鸟、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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