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欠付的物业费应当由谁缴纳?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14 09:40:2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李岳华

添新居本是喜事,却被物业告知前业主拖欠物业费,入场装修需先缴清。新业主无奈垫付后,还要与前业主来回拉扯。喜事变成烦心事。拖欠的物业费到底谁来买单?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缴纳物业费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向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之前的物业费等与房产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原房主承担)。”待所有手续、办证、交房顺利完成后,张先生便立马联系了装修公司,并向二手房所在小区物业提交了装修入场许可申请。正当张先生对即将入住新房而满怀期待时,却被物业公司以“该房存在拖欠物业费情形,无法办理装修入场许可手续。”张先生遂联系前业主李先生,要求李先生及时缴清物业费无果后,因迫于装修事宜无法开展,张先生只好先行缴清了所拖欠的物业费。后张先生要求李先生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先行代缴的物业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所代缴的4500元物业费。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李先生应将以前拖欠的物业管理等相关杂费结清。”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此房所有的之前费用归李先生承担,之后的费用由陈先生承担。”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李先生负有在房屋交付前或交付时结清此前所欠物业费的义务,由于李先生未及时结清物业费,导致陈先生在接受房屋后无法顺利装修。后陈先生为使交易顺利进行并实现对案涉房屋的装修使用,先行向物业公司垫付了所欠的4500元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现陈先生要求李先生返还其所垫付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新业主往往容易忽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结算问题,进而引发后续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除对房屋质量进行核实外,应当先行核查原业主是否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如查明存在欠费情形,应要求原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接前予以结清,并索要相关缴费凭证;同时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业主预留相应押金,作为费用结算的保障,若原业主在房屋交付后拒不补交相关费用,新业主可从预留押金中直接抵扣相应欠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王相辉

一审:周磊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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