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14 08:07:4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4日讯( 甘柔)车辆投保车损险后遭遇事故,车主王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车辆残值归属产生争议,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29969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2025年1月,王某驾驶该车辆撞上公路旁树木,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王某的车辆维修费需308210元,车辆可以维修好,但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保险金额,车辆没有维修价值,建议推定全损。结合车辆现状,包含手续的车辆残值约为60000元,即现状下不进行维修下处置,买受人接手之后车辆进行维修并能在市场上进行正常交易。不带手续的车辆残值为24000元,即车辆报废,部分零部件可再制造的价值。
王某主张车辆残值应归属王某本人,车辆残值应确认为24000元,扣减残值后,保险公司还应向其赔付205969元。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残值若归属王某,车辆残值应确认为60000元,扣减残值后,保险公司仅需向王某赔付169969元,或者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王某应将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保王某车辆的车损险,王某已经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残值归谁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车辆残值归属问题,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案涉车辆没有维修价值,应当推定全损。该车辆具备残值,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现王某和保险公司未就案涉车辆残值归属协商一致。王某作为案涉车辆的车主,现仍实际占有并控制案涉车辆,显然更具处置车辆残值的优势。且王某因持有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及登记手续,案涉车辆残值折归其所有时仍具备市场流通条件,更符合资源利用效率,可避免强制报废造成的资源浪费,故案涉车辆残值归王某所有更为适宜。
关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王某主张应按24000元计算车辆残值,其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29969元,扣减车辆残值后,保险公司还应向王某赔付205969元。但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车辆残值折归王某所有时因带手续而价值60000元,在案涉车辆仍具备60000元市场交易价值的前提下,王某以24000元价值将车辆报废处理显然不合常理,故残值的扣减额应该按照60000元计算,在赔款中扣除,保险公司应支付王某保险理赔款169969元。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目的是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而非使被保险人获益,案涉机动车经鉴定,维修费用已超出保险限额,无维修意义,建议推定全损,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车辆残值的归属问题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院可结合车辆实际占有、控制状态、合法权属手续持有情况等实际因素,判决由更具处置优势的一方取得残值。残值扣减也应符合市场客观情况,避免任何一方因残值认定不当遭受利益损害。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应及时积极沟通定损、理赔、残值归属等事宜,若协商未果,可通过司法鉴定证实损失、残值等关键事实,再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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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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