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衡 史爱琴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13 16:35:5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欧文衡 史爱琴
“法官同志,我们知错了!法律不是儿戏,不能逞一时兄弟义气,我们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而真诚悔过,这是我们的悔过书……”
为帮助“好哥们”陈某获取资金,盘某虚构经营事由向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给陈某,后因陈某未能按约还款,盘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盘某、陈某在一审时刻意隐瞒了案涉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核心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陈某向盘某偿还借款本金。后陈某不服上诉至永州中院。
4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了这起涉金融转贷的案件。
庭前,合议庭对全案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发现双方资金交付时间与银行放款时间高度吻合,资金流向清晰呈现“金融机构-盘某-陈某”的闭环,且二人对资金来源、借款细节的陈述多处矛盾、不合常理。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合议庭依职权调取银行贷款审批材料、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查明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陈某的事实。
案件事实逐渐明朗,但如何处理双方纠纷、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合议庭思量的重点。
开庭当日,合议庭秉持刚柔相济的原则,力促双方案结事了。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告知违法转贷不仅会导致借款合同自始无效,无法获得约定的利息收益,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告知借贷合同无效后,原本约定的利息也无效,建议双方就还款事宜多协商。
在法律的震慑与法官的耐心劝导下,陈某与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就资金返还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二人向法庭诚恳认错并道歉,递交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对虚假陈述和违法转贷行为表示真诚忏悔,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诚信诉讼原则。
考虑到双方悔过态度较好,亦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双方目前均经济困难,盘某为了省钱在开庭前一天骑摩托车近400公里赶来法院开庭,合议庭对双方予以了训诫,未对双方采取罚款措施。
“今天的法庭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而又深刻的法治教育课。作为律师,今后在执业中,我将履行好职责,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庭后,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律师表示。
永州中院提醒,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套取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由此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虚假陈述等方式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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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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