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跑路”潮刷屏!湖南法院判例划红线,业主速来“抄作业”!︱生活有说“法”·金燕之谈

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2026-04-11 21:22:16

物业突然“跑路”,服务被迫中断,保洁、安保、电梯运维都受影响,这事最近在全国各地不少小区发生,引发热议。

物业能不能“跑路”?承诺算不算数?业主刚需维权点,速来学法“抄作业”!

1. 物业“跑路”,要依法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9条明确合同到期或被业主解聘,物业必须按时走人、完整交接严禁违法“跑路”赖着不走

张家界某小区461户业主依法解聘物业,老物业赖着不走。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物业3日内强制退场移交全部资料!

2. 物业“跑路”,承诺不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8条明确:物业的服务承诺,不能一跑了之!

浏阳业主刘某与物业约定:免2年物业费抵房屋维修物业中途“跑路”毁约。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赔偿剩余维修费,总公司兜底承担!

3.物业“跑路”,有人兜底管!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46条明确:老物业退场、新物业未进场的空窗期,街道应急接管

长沙、株洲多起物业弃管事件均由街道快速启动应急接管,确保小区正常运转。

4.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明确电梯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长沙东成大厦物业长期侵占公共收益,业委会起诉。法院依法判决物业返还业主公共收益47.9万元。

5. 服务缩水,缴费可打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第942条明确: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请求减免物业费。

长沙某小区物业被列入服务黑榜,保洁、安保全面缺位。法院判决“黑榜”当年物业费打七折

6.暴力费,法律不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明确物业严禁停水停电、拦车禁入等暴力催费

龙山县某物业断电催物业费。法院判决断电违法,因服务太烂,物业费减免30%

金燕之谈:物业是业主花钱聘请的服务者,而非高高在上的管理者。遇到违法“跑路”、侵占收益、暴力催收等行为,别慌、别忍、别自认倒霉!法律撑腰、判例护航,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物业服务回归本心!

文案/拍摄/剪辑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湖南日报社政法工作室

省委政法委宣教处

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

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法律救助中心

联合出品

责编:何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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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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