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忍酿苦果 一时冲动获刑罚

    2026-04-10 11:06: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沈思玥近日,津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后冲动伤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因其叔叔屋后的树枝归属问题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执,其间,黄某某用右手击打冯某某头部,并顺势拉住冯某某手中椅子,将冯某某摔坐在地,造成冯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冯某某左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指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案中,黄某某与冯某某仅因树枝归属这一小事产生矛盾,本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或者寻求第三方调解等理性方式解决。然而,黄某某未能控制情绪,用暴力的方式宣泄不满,最终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自己也被处以刑罚。生活中难免与他人产生摩擦或矛盾,需要我们理性应对。遇事应冷静思考,多一分宽容、少一分冲动,切莫因一时之气铸成大错,害人害己。

组稿:马志军

责编:艾京昆

一审:艾京昆

二审:杜巧巧

三审: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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