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6-04-09 21:32:35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某实业公司作业人员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属地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一)事发当日,作业人员张某某站立在脚手架顶层,将安全带系挂在待拆除的一根6米长的横杆上,作业过程中,该横杆发生旋转下坠,张某某被坠落的横杆带落至地面后死亡。作业人员张某某作为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选择正在被拆除的脚手架横杆作为安全带系挂点,其防范措施明显失当,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二)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三)该实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王某某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实业公司罚款30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王某某作为该实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实业公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责编: 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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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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