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检察院:非法狩猎,三人获刑六个月

  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09 10:28:04

近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周某、蒋某因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及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池鹭,被临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连带赔偿生态损失及鉴定费用,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显示,案发当晚,彭某提议“趁月色暗去捕鸟”,三人一拍即合,驾车前往城郊乡村林地。他们利用强光吸引鸟类,先后捕获一只疑似猫头鹰和一只疑似白鹭的禽类。后经鉴定,猫头鹰实为领角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鹭实为池鹭,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三被告人明知相关区域为禁猎区、时段为禁猎期,仍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并依法追究民事公益责任。(通讯员 唐琦)

责编:何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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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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