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4-08 18:26:1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8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舟)78岁老人在饭店就餐时摔伤,起诉饭店索赔3.4万余元,而饭店在多处位置设置了醒目的“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已履行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赔偿。因饭店自愿承诺补偿,法院判决饭店补偿原告4000元。
4月8日,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必要”为边界,消费者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给经营者。
78岁老人饭店摔伤索赔3.4万余元
2025年3月6日,陈某前往某饭店就餐,在与他人并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积液、软组织挫伤,并伴有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治疗8天后,又多次前往门诊治疗。司法鉴定建议其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陈某认为,饭店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饭店方辩称,事发时地面并未湿滑,事发台阶两侧竖立有黄色立式警示牌,牌面印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醒目文字;台阶上下立面还贴有带有“小心台阶”字样的红色警示胶带,店内已按规定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饭店已尽安保义务不用赔偿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具体环境、风险程度及防范成本等综合考量,不能对经营者苛以过重负担。饭店方在必要通行通道处设置了醒目颜色的警示标识并进行重复提示,已达到同类经营者通常情况下应具备的善良管理人标准。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已履行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已垫付592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行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4000元。法院认为,该承诺系被告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据此,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4000元(不含已垫付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消费者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给经营者
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必要”为边界,本案是法院依法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经营者依法履行警示、预防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责任,不构成“有损必赔”的无限保险责任。同时,消费者亦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进入公共场所时,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给经营者。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