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08 16:26:4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8日讯(通讯员 易蕾 罗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欲在王某处收购鸭子,双方签订《购鸭合同》,约定:“正月十六收购鸭子,除下暴雪暴雨才能推迟,青年鸭32元/只,定金10000元,如王某反悔向李某赔付10000元,李某反悔不退定金,王某交付时应保证鸭子健康,否则李某有权拒收鸭子,并由王某退回定金赔付损失,交付鸭子可随便挑选,拒绝挑选可以拒收并要求退还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给付定金。李某因天气等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前往收购鸭子,双方协商确定时间进行收购,李某按照第二次约定时间提货,王某安排雇员配合在鸭舍进行捉鸭,李某与雇员因捉鸭地点、鸭子是否属于青年鸭及交付方式是否能够挑选发生争议,王某赶至现场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交易未能完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李某与王某就买卖鸭子事宜达成合意,由买受人李某给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与定金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王某作为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方式及质量交付货物,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受领货物。现李某、王某因货物是否符合约定产生分歧,一方迟延履行、一方拒绝受领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诉讼请求,该院依法支持解除买卖合同,并由李某自负30%的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王某返还7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后语:定金罚则是指定金利益的法定惩罚规则,即定金合同生效后,在法律规定或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由收受定金的当事人进行双倍返还定金或让交付定金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定金的惩罚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责编:张颖琳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