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死亡!外包单位未经审批,违章组织动火作业!

  中国应急管理   2026-04-08 08:53:27

4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5日,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6万元。

经调查认定,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8·5”火灾事故是一起外包单位未经审批违章动火,生产经营单位未充分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管理不严格,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单位情况:

1.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陵公司),经营范围:民用船舶、船舶附件、金属结构件、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修理等。

2.仪征正翔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翔公司),经营范围:船舶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劳务服务。

2024年12月2日,两公司签订《船舶工程建造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船舶分段建造,正翔公司法人代表、法人委托人和现场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江苏金陵公司对乙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单位情况:

1.南京友谊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经营范围:船舶通用零部件加工、修理;提供劳务服务等。

2.仪征同景船舶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景公司),经营范围: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喷涂加工;劳务服务等。

3.仪征博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安鑫星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仪征新苏海船舶有限公司和扬州金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均为江苏金陵的外包施工单位,均与江苏金陵签订了合作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事故发生经过:

8月5日上午,正翔公司员工满某伟以“罐舱太热”为由拒绝进入罐舱作业,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贺某彬遂临时安排员工和某海顶替满某伟,与刘某旭共同进入罐舱作业。

当日14时许,和某海、刘某旭进入罐舱,准备对罐舱三层中间检修平台第10根立柱进行焊接校正。因气割枪未通气,刘某旭遂离开罐舱至五甲板接气,留下和某海一人在作业位置。

14时36分许气体接通,和某海在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开始焊接,约2-3分钟后,发现左侧LNG储罐右后吊耳北侧有火光,随即用手(戴焊工手套)拍打灭火。正上方TCS检修平台的贺某彬发现火光后,将一具干粉灭火器递给和某海,和某海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火势进一步扩大。其他作业人员相继发现火情,陆续撤离作业现场。由于罐舱内部结构复杂,施工脚手架和舱层交错,友谊公司员工陈某建和同景公司员工张某东、史某呵、魏某民、王某罕、李某忠、沈某领等7人未及时撤离而被困。

14时43分,江苏金陵公司项目主管刘某林得知火情后,报告项目经理褚某海。

14时44分,褚某海先后向安环部护船组长赵某骧、生产管理部部长陈某荣、安环部部长赵某军和安全总监杨某杰通报情况。

15时02分,杨某杰拨打119电话报警。

事故直接原因:

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动火人员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储罐表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势蔓延快,大量高温有毒浓烟(主要是HCN和CO)迅速充满整个罐舱,导致同景公司和友谊公司共7人被困,最终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1.违章组织动火作业。8月5日,正翔公司未经有效申请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实际动火人员在未申请、无监护、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引发火灾。

2.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江苏金陵公司未认真审核作业申请、未核对作业人员身份、未现场确认动火安全措施,对正翔公司代签行为失察,违规发放动火证。

3.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江苏金陵公司对外包单位缺乏有效协调和管理,未针对性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逃生路线设置不合理,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火警。

4.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船舶罐舱及压载舱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罐舱内部结构复杂,作业面狭窄,江苏金陵公司对罐舱内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充分辨识存在的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等安全风险。

处理建议:

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兼监护人贺某彬、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江苏金陵项目经理褚某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翔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正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江苏金陵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忠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相关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动火作业

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性

随意动火,“祸花”飞溅

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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