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部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行条例在新晃诞生

    2026-04-03 16:17:0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雅萍 吴剑飞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全省首部专门规范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单行条例正式诞生,为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据悉,新晃地形以山地为主,农村供水工程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布局的特点,长期受困于“有人建、无人管、无钱修”的突出矛盾。目前,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虽已达到88%,但由于小型分散工程占比较高、长效管护机制尚未健全,供水稳定性仍面临现实挑战。《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的关键举措,有效弥补了国家层面在农村供水运行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并将新晃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县域统管、智慧水务”等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条例》共十八条,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聚焦运行管理全链条,确立了三大核心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县域统管”责任体系,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县域或片区统一运营机制,稳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二是“平急两用”应急保障机制,规定因设施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导致停水超过48小时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通过送水、调水等措施,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三是“覆盖成本+精准减免”水价机制,遵循覆盖成本、公平负担原则制定水价,同时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按规定予以水费减免,并积极推广智能水表与智慧水网建设。

《条例》的批准实施,不仅为新晃21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套上了“紧箍咒”,也为全省类似山区县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样本。通过明确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义务和用水户的设施保护责任,构建起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闭环,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运用立法权解决民生实事的积极作为,标志着新晃农村供水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可靠的供水保障。

组稿:周玉意

责编:雷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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