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守信 尚科 陈醉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26 21:50:44
2025年6月30日,向某吃完晚饭在小区内散步,期间边走路边看手机,几分钟后摔下小区通道阶梯。约40分钟后,向某被小区其他业主发现,经物业公司联系向某家属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向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事发阶梯处当时正在做一侧外墙防水工程,现场搭设了施工用的钢管架。向某家属认为,实际施工人别某及其挂靠的防水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和设置警示标志,加之小区事发阶梯处光线昏暗,是导致向某失足去世的主要原因,于是将别某、防水公司、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认为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散步时未注意行走道路周围的环境状况,不慎踏空路边的台阶摔倒后死亡,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别某和防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系自身生命安全权利的第一责任人,其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理应熟悉小区环境设施,知晓案发现场的通道处有阶梯且正在施工,存在可能失足摔倒发生意外的风险。但其在案发当晚外出时一直边行走边观看手机,直至摔下阶梯时都未停止观看,表明其自身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不慎失足摔下台阶死亡,故其本人对于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并消除小区内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该案中,物业公司既未对长期未启用、危险系数较高的通道及时遮挡、封闭,也未在该区域设置提醒、警示标志,对损坏的照明设施亦未及时进行更换维修,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服务义务,故对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经询问向某救治医生、结合CT扫描结果,向某的致命伤考虑接触面为平整、坚硬、面积较大的地面可能性大,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钢管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向某摔下阶梯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但别某在居民小区内进行防水施工时,未对案涉施工区域进行遮挡、封闭,未设置提醒、警示标志,加剧了案涉通道阶梯区域本就危险、复杂的局面,未尽到安全施工责任,故对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防水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别某挂靠在其名下进行实际施工,应当与别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向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万余元。减去向某自身承担部分,改判物业公司赔偿向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8.8万余元,判决别某、某防水公司赔偿向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9.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一时疏忽造成的事故中,那个马虎大意的自己依法也要为后果买单。法官希望每位公民谨记:生命安全无小事,对生命常怀敬畏之心,莫让指尖的欢愉,成为生命最后的注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年久失修的灯、未经封闭的陡峭长梯、未加以监管的施工区域,种种物业失职行为加在一起促成了本案事故。法官郑重提醒每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不是写在合同上的空话,而是守护万家灯火的底线。生命安全无小事,多一份用心,业主就多一份安心。别让细节上的疏忽,变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施工方在施工工程中负有封闭、遮挡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小区这种人员密度高的区域更应谨慎,而本案中的施工方却未尽到应尽的职责。因此,法官提醒施工企业和个人:必须谨记每一个细枝末节的安全规定背后都是血与泪的教训,永远不要为安全做减法。工程中多一分谨慎,可以平万千纠纷,也能少无数事故。
最后,法官想说,楼梯有尽头,生命无归途。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疏忽,可以认定施工方的过错,但无法挽回破碎的家庭。走路时,请把手机放下,消息可以等会儿回,视频可以回家看,但是脚下的这一步,踏空了,就是一生。愿每一次出行皆步稳平安。
责编:田锐
一审:田锐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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