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乐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26 20:52:23
湖南日报3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乐 通讯员 付红)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指导细则共8章87条,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鼓励党员业主在小区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针对业主委员会瘫痪未能换届等情形,鼓励由社区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部分职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破解业主自治“启动难”,街道(乡镇)收到申请后须在30天内组织成立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标准为每户30元,总额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作出明确指引,引导业主制定科学合理的自治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须涵盖表决规则、业委会委员资格与任期、补选罢免程序等事项;管理规约则聚焦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小区禁止行为等内容。
针对业主共同决定形成难的痛点,允许业主以分期建设的部分、片区、栋(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务,无须全体业主双三分之二参与,有效降低表决门槛。同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中,业主签收纸质票或在投票期间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在优化运行机制上,明确业主委员会须督促原物业移交资料并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进场。
业主大会可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审查,防止其违反管理规约或侵害公共利益。值得关注的是,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业主担任,街道社区不派人参加。
新规还为业委会及委员列出13项履职禁令,明确禁止挪用侵占共有财产、非法收受利益、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对于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须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还将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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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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