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6 20:44:5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 通讯员 周彩艳)今日,记者今天从湖南省住建厅获悉,《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街道(乡镇)收到申请后须在30天内组织成立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标准为每户30元,总额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指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
同时,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推选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且业主推选代表应当结合物业类型、物业规模、物权份额等因素确定。
《细则》还强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标准为每户30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此外,针对业主共同决定形成难的痛点,允许业主以分期建设的部分、片区、栋(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务,无须全体业主双三分之二参与,有效降低表决门槛。同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中,业主签收纸质票或在投票期间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在优化运行机制上,明确业主委员会须督促原物业移交资料并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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