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苗木也有“身价官司”?浏阳法院是这样审判的

赵志高 雷博 胡卓林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26 19:56:1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26日讯(记者 赵志高 通讯员 雷博 胡卓林)如何做好高价值精品苗木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常见的司法难题。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涉高价值苗木的侵权纠纷,为高价值苗木受损的责任划分与价值认定提供了新思路,具有一定的类案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8日,被告陈某年与第三人陈一、陈二(化名)因办理丧事,雇请被告陈某武将老人遗物运送至村内某地焚烧。数日后,原告黄某发现距焚烧地6米左右处,其种植的两棵造型精品榆树在焚烧后出现枝条受损情况。2025年2月28日,原告将案涉榆树移栽。后续其中一棵榆树枯死,另一棵存活并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

原告黄某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焚烧行为产生的高温烫伤榆树,是导致树木枯死的直接原因,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陈一、陈二共同赔偿财产损失48000元。

两被告及两第三人则共同辩称,焚烧地点与榆树相距8-10米,火势温度不足以造成树木损害;且原告一年内两次移栽榆树,养护不当、擅自移栽才是树木枯死的主因,其诉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的划分以及精品苗木的价值认定。

首先,焚烧行为与苗木枯死的因果关系问题。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及现场照片,能够证实焚烧产生的高温已造成案涉榆树枝条受损,该焚烧行为与榆树最终枯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原告黄某有权索赔。

其次,责任的比例问题。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陈某年、陈一、陈二实施的焚烧行为,是榆树受损的诱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武仅为提供劳务的帮工,无需担责。而原告黄某在榆树已受损的情况下,违背种植规律、擅自移栽树木,也是树木枯死的重要因素,故应减轻侵权方责任。据此法院酌定陈某年、陈一、陈二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后,关于苗木的价值认定问题。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案涉两棵榆树,原告已将其中一颗以40000元价格出售,现主张另一颗榆树的损失,结合两颗榆树的购买价格和相似条件,法院酌情认定案涉死亡榆木的价值亦为40000元。故陈某年、陈一、陈二应共同向原告赔偿12000元(40000元×30%)。

该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苗木产业是绿色产业,也事关民生。司法作为护航产业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以精准的裁判尺度输送公平正义的理念至关重要。高价值苗木案件的审判难点在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对此,建议广大苗木种植者注重证据的保全与固定,及时对受损苗木鉴定损失,依法采取措施维权。

关于证据的保全与固定。对高价值苗木要建档备案,保留好购买时的单据、发票和照片等,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遇损及时报警留痕。

关于价值的认定。由于精品苗木价值大多高于普通苗木;其原因可能是其独特的造型、属稀有品种或来源进口等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其价值的确定大多依赖于专业机构的认定。当然本案中,法院基于同批次苗木的售卖价格,对受损苗木的损失进行认定,减少了当事人因申请鉴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从服判息诉的情况来看,双方也对于该损失金额的认定表示了认可。事实上,行业协会出具相关价格证明,也是确认苗木价值的务实举措,当然这需结合多元解纷机制,才能发挥行业协会的最大效能。

责编: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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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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