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酒店套餐遭“无房”拒单,商家坐地起价被判三倍赔偿

  三湘都市报   2026-03-26 18:34:23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26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甜甜)低价团购了酒店套餐,预约入住被商家以“无房”为由拒绝,转头却发现同款套餐涨价后仍有充足房间,衡阳市民刘妍(化名)将酒店运营方和团购平台起诉到了法院。

3月26日,记者从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此案,消费者获商家三倍赔偿。

低价团购遇拒单,涨价后却有房

刘妍计划前往上海旅游,她提前在某短视频的团购平台以899元的团购价,下单了某酒店城景高级房3天2晚套餐,完成支付后,她在预约入住时却被平台告知“无房”,无法安排入住。让她气愤的是,就在被拒当日,她发现同款套餐在同一平台上涨价至1299元,且显示房间充足。

刘妍认为商家此举明显是故意刁难、坐地起价,多次沟通无果后,她将酒店运营方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某短视频团购平台的运营方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并诉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妍支付预付款并完成酒店套餐预订后,与酒店运营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酒店运营方在收到刘妍的预付款后,以“无房”为由拒绝其入住,却在同一时间将同款套餐涨价至1299元,并在平台上显示房间充足,该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

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法院明确,平台仅为网络交易提供信息展示和技术服务,并非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现有证据表明,平台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判决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运营方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妍支付三倍赔偿款2697元,同时驳回刘妍对团购平台运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警惕团购陷阱,依法理性维权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团购的本质是信息透明、互利共赢的消费模式,绝不能沦为商家“低价引流、临时毁约”的工具;生活服务平台也不能成为商家欺诈行为的“保护伞”。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服务时,务必留存好订单截图、支付凭证、与商家及平台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遭遇商家“砍单”“无房”等违约或欺诈行为,不必自认倒霉,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法官也告诫商家和网络平台,要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商家虚构“无房”、坐地起价等短视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最终损害自身口碑;网络平台作为连接供需的桥梁,应主动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与管控,方能赢得消费者的长期信任。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郭文雯

来源:三湘都市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