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26-03-26 17:03:2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征地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或机构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管理使用按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分配方案须先经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依法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补偿费中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集体财产管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公益设施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允许的支出。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尊重农户意愿、不能打乱重分农户承包地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工作。
六、征地补偿费实行“村财乡代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农村财务管理平台接受监管。补偿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其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
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明细应当及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九、各地应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范围,推动构建乡镇监管在前、各类审计监督随后、纪检监察跟进的工作格局。各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公布前征收土地所在地已经制定并依法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继续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编:王格格
一审:吕菊兰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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