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03-26 15:57:0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庞静漪)夜深人静,路边一辆摩托车钥匙未拔,丁某某动了贪念。他以为没人发现,却不知法网早已张开。近日,这起由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盗窃案宣判。
2025年10月26日晚,丁某某骑电动车途经某店铺门口时,发现停车位上一辆两轮摩托车未拔钥匙。见四下无人,丁某某顿起贪念,拧动钥匙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为躲避查找,丁某某途中将车牌及行驶证丢弃,并将车辆藏匿于一处停车棚内,准备待“风头”过后再行变卖销赃。 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丁某某并电话传唤。丁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涉案摩托车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元,取得谅解。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市场价格近8000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判处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
【检察官说法】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盗窃犯罪不以事后归还而改变性质,一旦行为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稿:马志军
责编: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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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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