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5 17:01:23
肖冉昕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七大主要目标之一。生态警务机制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融合多部门资源与技术手段的新型综合治理体系,其本质在于实现从“分散管控”到“系统集成”的治理跃升,是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湖南是长江中游生态安全核心屏障、全国水资源与生物多样性关键枢纽、绿色发展与生态治理示范高地,加强湖南生态警务机制建设,对于破解跨区域、跨部门执法难题,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进美丽湖南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南生态警务机制建设初显成效
生态安全防控能力全面提升。湖南构建“三级生态警长”责任体系,按水域、林区、矿区、景区、园区、田区六域划分,实现全域覆盖。益阳大通湖分局建立区、镇、村三级河湖警长制,实现对148条河渠全覆盖管控,组建鱼鹰水上派出所、鱼鹰铁骑中队,2025年累计开展日常巡查700余次、联合巡查20余次。湘西公安在“千年鸟道”等关键区域设立警务室,开展联合整治120余次,侦办森林火灾案件52起,破获生态环境案件81起。
源头预防成效初步显现。湖南坚持“预防为先、源头防范”理念,联合护林员、网格员、义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行动”模式,推动生态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益阳大通湖分局在河湖沿岸重点部位布设高清视频探头20余个,打造“地面巡查+视频监控”一体化防控网络,重点水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率同比下降61%,生态投诉举报办结率达100%。炎陵县三级生态警长2024年开展巡山、巡河、巡林500余次,消除隐患10余起,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打击生态环境犯罪成效显著。湖南公安机关以“生态三湘”专项行动为统领,统筹推进“昆仑”“平安长江”等系列行动,持续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发起凌厉攻势。2021年以来,全省共侦办涉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9700余起,移送起诉13000余人,集中攻坚部督案件31起。其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2905起,移送起诉3379人。
数字赋能智慧警务卓有成效。湖南深入推进“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发现隐蔽犯罪的能力。株洲市公安局创新“北斗+”河域治理模式,搭建前端数据采集系统、视觉AI识别模型与数据中台,形成“飞行—采集—识别—预警—推送”全流程智能化体系,累计执行任务超4000次,成功识别预警非法排污、非法垂钓等行为300余起,完成湘江株洲段全域60个防汛险情点实景三维建模。溆浦县打造生态警务智慧监控中心,依托智慧预警系统和无人机巡护,破解基层执法力量薄弱难题,2024年立破刑事案件73起。
湖南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中存在的短板
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一是案件移送标准模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移送”,但由于环境犯罪专业性强,行政执法人员往往难以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等犯罪构成要件,易出现“以罚代刑”现象,致使部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滞留在行政处罚阶段。二是证据转化机制受阻。虽然实物证据可直接转化,但对于言词证据(如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的转化规则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刑事司法对证据标准要求严苛,而行政证据在主体区分、收集程序上与刑事证据存在差异,这导致司法机关采信困难,常需重新取证,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易因时效性问题导致证据灭失。三是检察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应移未移”或公安机关“应立未立”的监督多限于发出建议书或意见书,缺乏强制约束力。特别是在反向衔接中,若行政机关对不起诉案件不予处罚,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后续制约手段,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形成闭环。
协同治理体系结构性失衡。一是省级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执行存在“温差”,部分政策措施原则性强、操作性弱。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与装备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基层生态警务效能难以发挥。二是跨部门数据共享不充分,各地区、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是“老大难”问题。尽管湖南正推进自然资源整合建设,但生态环境数据标准不一、实时性不强,数据资源交互共享通道未充分打通。
专业执法能力保障供给不足。一方面,专业人才结构性短缺问题突出。现有警力多由传统警种转岗,普遍缺乏环境监测、损害评估及资源确权等系统性专业知识,复合型专家稀缺;加之尚未建立“专业招录—在职培养—实战锻炼”的全链条培育模式,导致民警难以适应复杂生态案件的侦办需求,尽管湘潭等地已尝试建立人才创新工作室,但全省范围内专业化队伍缺口依然较大。另一方面,科技赋能应用尚处浅层。虽然湖南正推进“科技兴警”并构建了部分生态警务平台,但整体监测基础设施仍显薄弱;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缺乏成熟的实战场景模型支撑,难以实现精准预警,基层无人机等智能装备普及率低且应用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仍主要依赖“人力巡查、经验判断”。
社会参与缺位。首先,公众参与渠道不畅且动力不足。长沙县路口镇虽探索建立“村民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护林举报,并取得参与度同比增加20%的成效,但此类成功经验尚未全面推广。多数群众仍对生态警务认知模糊,加之存在举报奖励机制落地不实、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公众监督举报积极性不高。其次,环保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有限。受资金与政策制约,多数组织规模小、影响力弱,且与公安机关缺乏常态化协作机制,难以有效连接政府与公众。
完善湖南生态警务机制的对策建议
系统优化行刑衔接机制。一是降低移送门槛,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为有涉嫌犯罪的客观证据时就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且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替代主观臆断。二是完善证据转化规则。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经司法机关审查合法后可直接采纳;对于言词证据,因主观色彩较浓厚,原则上应重新取证,利用录音录像、交叉询问等手段验证其真实性。现场勘验笔录的转化需尽快明确规则。反向衔接中,依照刑事程序合法收集并经审查确认的刑事证据,在符合行政执法证据要求时,应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三是强化检察监督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在正向衔接中,加强对案件移送和立案的监督,增强监督刚性;在反向衔接中,针对不起诉后需行政处罚的案件,检察意见应具体明确,可以将行政机关的回复情况纳入当地“依法治理”考评标准,激励其依法履职。
强化上下联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在层级联动层面,应当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推进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工作,为生态警务机制的系统构建提供政策支持、制度保障与法治支撑。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工作规范、细化运行流程、整合资源权限,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移送渠道,全面提升情报联商、执法联勤、应急联处、区域联防、源头联控等协同效能。同时,应坚持机制协同、力量协同与资源协同,推动形成上下贯通、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生态警务联动格局。在信息共享方面,由省公安厅牵头制定跨部门数据共享标准,明确数据格式、接口规范与安全要求,逐步打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建立信息共享的法律授权与责任分配机制。
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一是要构建全链条专业化人才培育体系。推广湘潭等地“人才创新工作室”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专家智库,实行“民警+专家”双向挂职与联合办案机制;完善全周期培训机制,建立“岗前专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实战案例复盘”的全链条模式,重点强化污染物检测、生态损害评估、自然资源确权等核心技能培训,确保民警具备独立侦办复杂生态案件的能力。二是要深化科技赋能实战应用,推动执法由“人力型”向“智慧型”转型。在林区、水域、矿区等重点区域全面部署前端智能感知设备,消除监测盲区;依托大数据中心,开发针对非法排污、盗猎盗采等特定场景的AI研判模型,实现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转变。
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构建共治格局。推动警务力量与基层治理网格深度融合,建立“专业民警+社会力量”的生态防护队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线上线下渠道,健全线索核实、限时反馈及举报人保护制度,切实解决奖励落地难问题,激发群众监督主动性。同时,常态化开展生态普法宣传,依托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推动生态保护理念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守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警务新格局。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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