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②|挖点“石头”,7人获刑……

田红芳 苏慧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24 07:25:02

编者按:

法治阳光照进武陵山水,普法春风润泽湘西大地。新湖南客户端湘西频道全新推出《举案说法》专栏,选取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用生动故事诠释法律条文,以鲜活案例传递法治温度。在这里,您能看到:一桩桩真实案件如何彰显司法公正,一个个身边故事怎样阐释法治理念。我们期待通过这种“接地气”的普法方式,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可知可感,让严肃的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为法治湘西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栏目以“普法惠民”为宗旨,采用三部分解读模式:“基本案情”用叙事体还原侦破过程,揭露犯罪手法;“专家点评”由办案民警或法学专家解析战术难点与防范要点,诠释法治精神;“核心法条”精准标注量刑依据,让法律可知可感。

本期聚焦凤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因擅自进入封闭矿区盗采朱砂矿石,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同时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2万元,并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杨某四、杨某军等7人凑在一块儿,对朱砂动起了心思。

几人提前备好了水钻、发电机、绳子,悄悄摸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茶田镇,撬开了一个封闭的矿洞通风井……

计划分工明确:杨某四守在洞口,负责放哨、送饭;其余6人下洞,“地下作业”整整五天。

收获,确实“颇丰”。

200斤朱砂散矿,外加一块朱砂晶体原石,价值合计25.52万元。

朱砂是何物?

(来源:湘西世界地质公园)​

可挖完之后,几个人越想越不对劲——擅自撬开封闭矿洞、潜入盗采,这事怕是触犯了法律。

思来想去,7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5年12月29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对7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四、杨某军等7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已封闭矿区范围采矿,涉案矿产品价值达25.52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7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并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及专家评估等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均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共同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专家评估等费用共计1.12万元,并公开道歉。

挖了点‘石头’,为何破坏生态了?

经过专业评估,盗采行为对局部矿洞稳定性造成了影响,有可能引发矿洞坍塌,进而导致地面塌陷等严重安全隐患。

值得关注的是,茶田镇地处湘黔交界地带,辖区内包含九重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溶洞、地下水资源丰富,一旦遭受破坏修复难度大。

专家点评

“以破坏生态牟取私利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龙韬提醒,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财富,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此案以“刑事+民事”双追责的审判实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既严惩了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又守住了生态保护的司法防线,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本期文案整理:通讯员 田红芳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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