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购买演唱会门票后退款遭拒,法院认定购票合同无效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3-23 13:41:34

初中生用母亲账号买演唱会门票后想退票遭平台拒绝,于是将平台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退款的案件,认定未成年人与票务平台订立的、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智力范围的购票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不得仅依据合同条款拒绝退款。

小禾是一名初中在读的未成年人,因喜爱某明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母亲手机号注册的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出门票,购票所填的观演人信息均为未成年人。后因同行人行程变动,小禾申请退票退款,随后重新购买了一张供自己单独观演的门票。然而再次购票后,小禾得知考试时间与演出时间冲突,无奈再次向平台申请退款,但平台依据购票条款中“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规定,拒绝了其退款请求。小禾将运营该票务平台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购票的是孩子本人吗?结合原告小禾本人在法庭上关于购票起因、下单过程及退票经过的陈述,并综合考量演出内容特点、原告年龄及其母亲年龄等因素,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涉案购票行为是未成年人小禾本人实施。

购买演唱会门票,孩子能“做主”吗?法院认为,原告下单时年仅14周岁,日常消费多为学习、生活用品,演唱会门票金额超出初中生的正常消费范围。况且,演唱会门票属于娱乐性消费,不同于一般生活必需支出,未成年人对此类消费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往往缺乏足够的理性认知能力。因此,涉案购票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合同条款同样无效。

票款该全退吗?双方过错如何划分?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小禾的家长监护责任未尽到位,未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进行必要引导与约束,也疏于对其可支配钱财的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涉案平台作为专业票务平台,既未采取有效身份识别措施,也未设置合理机制确保监护人知情同意,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原告小禾部分门票费用,驳回原告小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督促引导被告公司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机制,北京互联网法院向被告发送了司法建议书。被告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向法院回函表示,未来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纠纷中,会依法依规更加稳妥、审慎处理,并将参照市场上其他票务平台的措施优化交易流程,更好兼顾未成年人保护、行业发展、主办方及平台利益。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朱晓华

三审:苏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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