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03-20 18:38:0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肖某某犯拒不执行被判决、裁定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肖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6月向花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花垣法院依法向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年10月,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肖某某通过隐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查,2020年5月至2025年4月,肖某某实际经营控制花垣县某茶楼、宾馆及停车场,茶楼法人代表为其女友,肖某某负责日常经营,案涉停车场营业额达200余万元。肖某某为隐匿财产,先后用女友、亲友名下银行账户收取经营收入,后指使女友将上述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名亲友名下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供其个人支配使用。2025年6月,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实际控制使用的银行卡39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义务。任何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依法被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恪守法律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组稿:李颖
责编: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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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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