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所问?起诉你!

    2026-03-17 10:47:20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2025年10月27日,某县北盛镇环园村村民罗领向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该县工业园某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亦即批准该宗地块拍卖的文件。

10月30日,该县政府批转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11月25日,县政府答复罗领,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已转县自然资源局回复”,并附《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告知书》回复的是该宗地挂牌出让公告,而非批准文件。并称“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面对答非所问的回复,罗领根据该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程序途径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令人意外的是,该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罗领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做出答复的也是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作为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附件。罗领对此答复不服,应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决定不予受理罗领的行政复议申请。

究竟是向县人民政府还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头雾水的罗领只得于2026年1月24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告罗领诉称,自己未向第三人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被告某县政府出让上述宗地的批准文件,根据相关法律,第三人某县自然资源局也无作出批准上述宗地的职权。自己是根据第三人某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程序途径才向被告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所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实系被告某县政府与第三人某县自然资源局利用程序互推其责、糊弄原告。

责编: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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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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