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6 15:53:4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宋立军 雷梦芷)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饲料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并未局限于原告诉请,而是主动将关联纠纷一并纳入调解视野,通过十余轮耐心细致的协调,最终引导当事人将涉及货款、工资、投资、社保、产品质量等多重矛盾的“一团乱麻”彻底理清,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中,原告某饲料公司起诉被告鲁某支付拖欠饲料款95万余元,并要求担保人鲁某某、罗某承担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依法判决本无悬念。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作为担保人同时也是被告的鲁某某、罗某(二人系夫妻)向法庭道出了背后的复杂隐情:鲁某某曾是饲料公司十多年的老员工,离职后公司尚欠其工资、奖金及社保补偿;罗某也曾向公司投资40万元,公司承诺上市未成且迟迟未还款;此外,他们还提及因饲料质量问题导致死鱼的旧事。这些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事实错综复杂,若分别诉讼,将成讼累。
面对这个“案中案”“连环结”,承办法官没有选择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他敏锐地意识到,简单判决买卖合同纠纷,虽可结一案,但当事人之间积累多年的其他矛盾将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引发更多诉讼,耗费更多司法资源,也无法真正平息各方怨气。因此承办法官决定迎难而上,争取一次性、根本性化解所有关联纠纷。
确立“一揽子解决”思路后,承办法官开始了复杂的调解工作。他首先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与饲料公司、鲁某一家深入沟通,逐一梳理核实工资欠款、投资款、产品质量争议等各项事实与诉求,评估各方证据强弱与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法官反复向当事人阐明“一案了百事”的好处:对原告饲料公司而言,可一次性收回核心债权,并彻底了结其他潜在争议,避免后续被诉风险;对被告鲁某一家而言,可避免陷入多起诉讼的精力消耗与经济不确定性,并能以可承受的代价解决所有历史遗留问题。
经过承办法官十余次不懈的沟通、协调与利弊分析,最终,各方当事人被法官的诚意与专业所打动,均同意作出合理让步,达成了令人称赞的“一揽子和解协议”:鲁某、鲁某某、罗某向饲料公司支付饲料款21万元;同时,饲料公司欠付鲁某某的工资、奖金、社保补偿,应退还罗某的投资款,以及此前争议的饲料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的赔偿等所有其他权利义务,全部就此了结,各方互不再追究。一场可能衍生出多个诉讼的复杂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该案的成功调解,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充当“居中裁判者”,而是主动担当“矛盾化解者”,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巨大的诉讼成本,避免了诉累,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了津市法院的司法智慧与司法温度。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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