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责民责一起追

李嘉璐     2026-03-11 17:23: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嘉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近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双重追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用检察力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李某某在无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不明货源的情况下,购入“肾宝片”“红钻伟哥”“海狗丸”“黄金玛卡”“勃龙伟哥”“草本伟哥”等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花艺店内售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保健品数十盒。经专业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检测结果后,李某某仍继续进行售卖。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2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责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查获的“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该成分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为本,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大祸,切勿因小利触碰刑法底线。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时务必认准正规渠道,不轻信“特效”“纯天然”“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如果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用并就医。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组稿: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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