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再被挡在村规民约之外

    2026-03-10 11:51:0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卫红)“感谢永州中院法官秉公司法,为民司法。”近日,永州中院民二庭收到当事人李某送来的锦旗,锦旗上书写的“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金色字眼显得耀眼而生动。

锦旗致谢。​

李某自幼生长在祁阳某村6组,户籍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登记在该组,婚后亦未迁出户口,与其母亲在一个户籍上,在村组中分有承包土地,并在该村组所在社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该村组多年一直为外地人提供坟地并收取费用作为集体资金,陆续向组里村民每人分别分配了土地收益款共计3000元。该村组以李某为外嫁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未向李某分配土地收益款。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其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土地收益款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了李某具有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认为该村组依村规民约将外嫁女排除在享受土地收益款权益之外不违反法律,驳回了李某要求享受土地收益款的主张。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永州中院民二庭王兰青、熊孝航、万竹婷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二审经审理认为,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方(集体成员)享有“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尽管本案不涉及征地补偿,但法律规定若成员在土地被强制征收时尚可主张补偿,则在集体主动创造收益时,其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故本案集体自主经营土地所产生的收益,成员平等分配权应得到保障,李某虽因婚姻关系外嫁,但其户籍未迁出,承包地未被收回,仍以原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村组以“外嫁女”身份排除其分配权,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于法无据,故二审改判支持了李某要求享受土地收益款的诉请。

“虽然村民自治受法律保护,但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部分村组以村民决议或习惯做法为由,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此类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当属无效。”永州中院民二庭庭长王兰青如是说。

责编:谭好

一审:谭好

二审:齐果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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