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所书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致,能否追回欠款?

    2026-03-09 18:01:0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白俊

欠条是日常经济往来中最常见的凭证,但若欠条上写的名字与实际姓名不一致,债权人还能顺利追回欠款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欠条姓名不符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甲立受雇于被告乙,在其承包的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2025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乙尚欠原告甲立劳务工资17000元,并当场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甲立人工工资壹万柒仟元整,此条为‘评证’,以前老条‘止2025.元27号’之前全部作废”,由被告乙签字确认。然而,欠条中的“甲立”实际被写成了“甲力”。之后,被告乙偿还了1000元,尚欠16000元。因多次催讨无果,原告甲立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工资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欠条虽将债权人姓名“甲立”误写为“甲力”,但“力”与“立”为同音字,被告乙作此简化书写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同时,欠条中还存在“评证”“止2025.元27号”等多处简化表达,相互印证之下,可以合理推断“甲力”即指“甲立”。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法院在向被告乙依法送达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电话核实后,被告乙对欠款事实、金额及欠条真实性均无异议。综上,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甲立已依约提供劳务,被告乙未及时支付工资,构成违约。故法院对甲立要求支付1600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待证事实的认定,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确信某一事实极有可能存在,即便存在细微出入,也可予以认定。本案中,欠条上的名字虽与户籍名不一致,但同音字的使用、书写习惯、被告自认等因素共同指向同一债权人,因此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法官提醒

欠条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内容必须清晰、准确。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务必核对双方姓名、欠款金额、落款日期等关键信息,避免因笔误或简化书写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务必妥善保管欠条原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张璇

一审:张璇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