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7 15:27:52
在亲密关系中,隐私被当作报复的筹码;在婚姻里,背叛会撕裂信任与心灵;在家庭中,暴力藏匿于各种形式下……这些并非虚构的情节,而是现实生活中妇女权益屡屡被忽视、侵犯的真实写照。不过法律不会沉默,从隐私权到名誉权,从精神损害赔偿到家务劳动补偿,从精神损害抚慰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定——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法律对女性尊严与权利的坚定守护。
01
隐私不容侵犯,分开可以,伤害不行
——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女青年张某在与男友王某分手后,发现他竟然将她的裸照及不雅视频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给她的前男友,后该影像更被扩散至网络。张某因此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为维护自身权益,她将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女对其身体、隐私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王某擅自传播原告私密影像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持续的精神痛苦与名誉受损。综合考虑侵害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02
情绪受的伤害,也应获得赔偿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隆女士原与王先生原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一子。婚后双方偶有矛盾,2021年开始分居。隆女士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24年判决准予离婚。隆女士偶然得知,2023年,王先生竟与其他女人生育了一个孩子。隆女士由此倍受打击,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遂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先生在与原告隆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隆女士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隆女士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而就医,法院结合被告王先生的综合情况,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隆女士精神损害10万元。
03
擅闯他人房间,进入者和酒店均应担责
——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张女士来长沙出差,与同事王某及其他两位男性同事在芙蓉区一餐馆聚餐。聚餐结束后,王某将醉酒的张女士送往酒店住宿。将她送至房间后,王某假意离开,之后再次折返回酒店,在前台骗取到另一张房卡,然后刷卡进入张女士房间休息。次日,张女士醒来发现两人赤裸地躺在一起,疑似被王某强奸,便立即报警,经检查,排除双方发生过性行为。张女士事发后一度处于恐慌状态,她认为王某及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王某及酒店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欺诈手段获取张女士休息房间的房卡,可以认定其具有侵犯张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侵害了张女士隐私权。该酒店作为酒店经营者,在王某要求提供房卡时,没有核实情况,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王某书面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向张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王某的债务在6千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
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患于未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通过短信等形式发送威胁恐吓信息。李某的行为使张某受到现实的人身危险,并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因此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能证明李某发送过恐吓信息,结合张某提交的其他证据,张某有面临李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暴力行为已经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遭受暴力或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的较大可能性,即符合法定条件。
05
员工孕期被辞退,公司被判违法
——孕期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姚女士入职了长沙某家居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处于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2024年,姚女士怀孕了,公司竟从5月份开始停缴了她的社保,并以“公司结构调整”、“没有岗位可安排”等理由,在姚女士怀孕期间将她辞退。姚女士认为,公司在孕期违法停缴社保并解雇自己,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表明,姚女士自入职以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她与长沙某家居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2024年公司于姚女士孕期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姚女士支付赔偿金。判决被告长沙某家居公司向姚女士支付工资8万余元及赔偿金40余万元。
06
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应发薪资不能少
——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女士系深圳某公司员工,从事债务催收工作,其工资除底薪外,另可根据被催收债务人的还款金额获取提成。2023年,吴女士因生育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吴女士与深圳某公司约定,保留其休产假前负责的部分债务人业务,由其继续负责催收。之后,双方因生育津贴和工资等事项产生纠纷,诉至芙蓉区法院。吴女士要求深圳某公司向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支付产假期间欠付的提成等。
裁判结果
一方面,吴女士自然有权获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另一方面,吴女士在产假期间本不需提供劳动,但却仍向部分债务人进行了催收,并促使债务人还款,故该公司除应支付生育津贴外,还应根据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向吴女士支付业绩提成。芙蓉区法院遂判令深圳某公司需补足生育津贴差额、支付产假期间欠付的提成工资等。
07
家务劳动应当被看见和尊重
——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先生与高女士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高女士承担了大量家务并照料公婆。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9年起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高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其从事家务劳动较多,要求何某平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
裁判结果
高女士提交的《证人证言》载明:“高女士经常照顾公婆,对家庭付出较多”。该证言系何先生母亲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于何先生母亲与何先生夫妇一家长期居住在一起,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根据高女士承担家务量、何先生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高女士婚后因照料老年人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法支持了高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2万元。
来源:长沙芙蓉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编:封豪
一审:封豪
二审:王晗
三审: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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