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06 19:03:4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吴文韬
妇女权益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华容县人民法院聚焦妇女权益保护重点领域,结合最新法律法规,精选典型案例,制作3份法律维权“锦囊”,为广大女同胞送上专属法治节日礼包。
1.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护盾
【基本案情】
申请人苏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2025年9月11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对苏某进行殴打,导致苏某腹部、背部淤青。苏某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记录。2025年9月19日,苏某向华容法院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表示准备起诉离婚,请求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威胁、辱骂等),并提供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
【审理结果】
华容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认定苏某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在立案后迅速为苏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抄送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以及妇女联合会,并同时送达给了双方的工作单位,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遭遇家庭暴力时,切勿隐忍退让。请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亦可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伤情照片、视频音频、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是守护妇女权益的坚实屏障,人身安全保护令便是阻隔家庭暴力的有力 “防火墙”。
2.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离婚而消灭
【基本案情】
在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原告小花因结婚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村组,离婚后仍在该村居住生活。当村集体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并进行分配时,该村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不分给小花等离异妇女,小花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村对其就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其他村民一样进行平等分配。
【审理结果】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小花和丈夫离婚后,其户籍并未迁出,亦未在他处获得新的宅基地,该村称小花系离异女从而无权享有宅基地动迁利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做出判决:小花享受该村村民同等待遇,该村向小花支付相应补偿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践中,否认离婚女、外嫁女等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排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征收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以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形式排除妇女权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不仅为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妇女等群体守住土地权益、财产收益与成员身份底线,防止 “两头空”,更有力推动性别平等在基层落地,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罗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与陈某(女)离婚。陈某同意离婚,并主张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同居,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孩子以及陈某不管不问,请求罗某对其进行离婚赔偿。
【审理结果】
经华容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向罗某释法说理,罗某既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方,亦未尽到其相关家庭责任,其应当对陈某给予一定赔偿。罗某经法院劝导后,对自己的出轨行为予以了深刻反思,并且同意给予陈某十万元离婚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这是维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也是法律所倡导和保护的核心价值。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稳定,更往往使妇女在情感、精神与家庭生活中遭受双重伤害。此类行为不仅应受到社会道德的严厉谴责,更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依法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体现对无过错方特别是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以司法力度守护婚姻正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文明与社会公平正义。
从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障,到婚姻存续期间人身安全保护,再到离婚纠纷中财产权益维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已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既离不开完备的制度供给,更依赖于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判,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共同践行。唯有坚持法治护航、司法保障、社会共治,才能切实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广大妇女在法治阳光下安心生活、绽放光彩。
责编:王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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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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