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她力量” 湖南发布省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赵瞳铱   华声在线   2026-03-05 17:42:22

新湖南客户端3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赵瞳铱)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湖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湖南省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以法治力量守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权益,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家庭友好型劳动用工环境,明确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为全省女职工撑起职场“保护伞”。

《提示函》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从四大方面对全省各用人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在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方面,《提示函》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差别化提高录(聘)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需包含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严禁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提示函》提出,要健全完善女职工协商协调机制。在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相适应。要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生育保障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从业人员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听取工会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保障女性从业人员的特殊权益。

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是《提示函》重点内容之一。要求用人单位需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等生育保险待遇。严禁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开展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筛查,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及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保健或保护用品。

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方面,《提示函》提出,要全面落实生育支持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生育保护和假期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便利,破解育儿难题。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如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直接拨打12351湖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诉求,工会将依法提供维权帮扶服务,切实打通女职工维权“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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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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