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雨田 2026-03-05 10:51:29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白俊)在日常生活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直接的凭证。但如果欠条上的名字都写错了,这笔钱还能顺利追回吗?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欠条姓名书写错误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至2019年,原告甲立受雇于被告乙,在其承包的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2025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乙尚欠原告甲立劳务工资17000元,并当场出具了一张欠条。然而,在书写欠条时,被告将原告的名字“甲立”误写成了同音字“甲力”。
欠条内容为:“今欠甲力人工工资壹万柒仟元整,此条为‘评证’,以前老条‘止2025.元27号’之前全部作废”,并由被告乙签字确认。之后,被告乙仅偿还了1000元,剩余16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欠条虽将债权人姓名“甲立”误写为“甲力”,但“力”与“立”为同音字,被告乙作此简化书写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同时,欠条中还存在“评证”“止2025.元27号”等多处简化表达,相互印证之下,可以合理推断“甲力”即指“甲立”。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法院在向被告乙依法送达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电话核实后,被告乙对欠款事实、金额及欠条真实性均无异议。综上,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甲立已依约提供劳务,被告乙未及时支付工资,构成违约。故法院对甲立要求支付1600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待证事实的认定,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确信某一事实极有可能存在,即便存在细微出入,也可予以认定。本案中,欠条上的名字虽与户籍名不一致,但同音字的使用、书写习惯、被告自认等因素共同指向同一债权人,因此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法官提醒:欠条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内容必须清晰、准确。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务必核对双方姓名、欠款金额、落款日期等关键信息,避免因笔误或简化书写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务必妥善保管欠条原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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