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04 12:15:3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邓颖
只因网络聊天中的几句口角,涉事未成年人将冲突从线上对骂升级为线下约架,最终导致一人受伤、多人被告上法庭的后果。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名未成年人约架互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在厘清各方过错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实际参与斗殴者、助威者以及主动参与斗殴的受伤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网聊起纠纷,约架互殴致人受伤,大额损失谁人担责
甲某与乙某均为初中生,因在网络聊天中产生口角,互不相让,继而约定到某广场“解决问题”,上演一场现实中的“对决”。
为求“稳操胜券”,双方开始“摇人”。甲某邀约了钟某、易某二人助阵,形成了三人小队;乙某则纠集了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四人,组成了五人阵容,双方于约定时间来到广场碰面后,甲某、钟某、易某一方,与乙某、张某、王某、赵某一方进行了互殴,乙某邀约的李某则站在一旁观看助阵,并未动手。最终,本次斗殴造成钟某右手骨折、右脚胫骨骨折,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受伤的钟某将乙某及张某、王某、赵某、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五人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明断责,参与人员均有过错,“站场助威”亦非无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责任划分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打人者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乙某、张某、王某、赵某作为参与斗殴的一方人员,主观上有共同侵害他人权益的意思表示,客观上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结合,直接造成了原告钟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四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受伤者亦须“自负其责”。原告钟某作为初中生已具备基本认知,其明知聚众斗殴行为具有违法性及人身危险性,仍积极参与,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再者,未被起诉者的责任由原告钟某自担。钟某的同伴甲某邀约钟某参与斗殴,甲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但钟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向甲某一方人员主张权利,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甲某一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由钟某自行承担。
最后,“旁观者”并非无责。被告李某虽未直接动手,但其接受乙某的邀约一同前往斗殴现场,李某的出现客观上壮大了乙某一方的声势,对冲突的发生和升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鉴于李某在事后已主动赔偿钟某5000元,该金额与其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故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钟某主张13万余元的损失,在扣除李某已赔偿的5000元后,由被告乙某、张某、王某、赵某四人共同承担65%的赔偿责任,因该四人均为未成年人,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四人具有独立财产,则由该四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余35%的损失由原告钟某自行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官判后语,法律底线不容逾越,“少年义气”需有边界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容易冲动行事。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也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首先,莫把“违法”当“义气”。无论是实际动手者,还是到场助威者,只要参与到斗殴中,就已经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法律保护但不纵容“受害者”。主动参与斗殴者,因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将全部损失都转嫁给他人,必须为自己的冲动“买单”。最后,家庭教育不可缺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切勿因一时“义气”和“面子”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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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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