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收”合法吗?平江法院判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03 09:03:0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3日讯(通讯员 邹秀逸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债权继承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债务人向继承人偿还借款,以公正裁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合法债权继承的司法保护。

2024年11月的一天,李某甲向被告王某出借3万元,王某出具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日期。不料在借款到期前,出借人李某甲不幸去世,该笔合法债权的继承问题随之产生。

借款发生时,李某系离婚状态(其与前妻刘某的婚姻关系此前已解除)。小李(系李某甲儿子)与祖母均系李某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中小李的祖母已书面明确表示放弃该笔债权的继承权,故小李成为该笔债权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借款到期后,小李多次向债务人王某催讨欠款,但其始终拖延不还,协商无果后,小李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向李某甲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证,结合原告小李提供的微信催讨记录,王某均认可该笔借款,借贷关系明确合法。

李某甲去世,其合法债权可由继承人继承。原告及其祖母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祖母既已明确放弃继承,该债权由原告小李单独继承。小李作为债权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某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偿还本金3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部分,原告自愿主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小李偿还借款3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明晰了债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不仅维护了继承人的正当权益,也强化了债务人的履约责任。裁判结果弘扬了诚信原则,有助于引导公众在借贷中规范行为,在继承问题上依法主张权利,体现了司法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办理案件中,平江法院始终兼顾法理与情理,切实推动矛盾实质化解,展现了公正裁判、一心为民的司法担当。(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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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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