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关心之爱

    2026-02-27 13:26:51

好事通常不会来法院,容易办的事通常也不会来法院。当事人大多数是遇到了窘境、困境甚至危境、险境才来法院打官司社会上有句话:不想进医院、二不想进法院。”我的解读是有病痛才进医院,有麻烦才进法院,谁都不想有病痛,谁都希望无麻烦。”因此,到法院来的事通常麻烦”的事,到法院来办事的人通常“惹了麻烦的人,他们是来法院求助解决麻烦的。

我们对当事人应给予理解、包容和关心,应依法厘清法律关系,查明事实真相,明晰权利义务,处断利益关系,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化解矛盾,有效排除隐患。

对贫弱者,应有恻隐之心、同情之爱;对困难者,应有排忧之情、解难之爱;对委屈者,应有安抚之心、扶助之爱;对怒气者,应有消解之情、包容之爱;对无理者,应有教化之功、梳理之爱。

展开谈一下包容之爱。一些法官在工作辛苦、流血流汗之时,碰到不太讲理的当事人,往往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认为当事人是“癫子”、是“刁民”。事实上,哪有那么多“癫子”“刁民”?要知道,把群众当“癫子”、当“刁民”,会犯政治错误。

面对情绪暴躁的当事人,我们应该想到当事人在维权,我们在履职。维权难免冲动愤怒,履职应该理性平和。我们应该用履职之平和去包容当事人维权之愤怒。

调解中容易犯的错误之一,就是面对当事人的情绪激动,法官也跟着闹情绪,干脆不做调解了,导致一个可能调解好的案子丧失了调解成功的机会,岂不可惜?

要知道,判一个案子可能不难,但调解一个案子可能很难,调解成功一个案子可能更能体现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例如:2025年上半年我承办的一个交通事故案子摩托车碰电动车,电动车车主两处致残,摩托车车主负主要责任,摩托车没买交强险,更没买商业险,两位车主都是进城务工、收入不高的农村中年妇女。案件开庭审理后,噼里啪啦算下来,摩托车主得赔偿31万多元,车主巨额赔偿发愁而痛哭流涕,并表示实在无力赔偿、即使以后被判拒执罪也不会支付赔偿款;电动车主因身体两处致残痛苦不堪且得不到赔偿而痛哭流涕

该案判决容易但执行难啊!我对双方都表示深深的同情。为了减轻双方苦楚,我费九牛二虎之力、尽浑身解数之功,花了整整三天时间做调解,道理讲尽,方法用尽,最终促成双方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原告电动车车主只要求被告摩托车车主赔偿22万元,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的半个月内支付第一期赔偿款8万元,剩余的14万元则在以后定期定额分期支付,若被告未如期如数支付,则原告可以31万元为基数就剩余的全部赔偿款一次性提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协议,对被告而言既是压力又是动力,被告可以如期如数自动履行换来少赔9万元;对原告而言既是让利也是福音,原告可以以让利9万元换来被告的自动履行,如果被告未如期如数自动履行,原告可以以31万元为基数就剩余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兜底。据跟踪了解,该案的分期付款如期如数兑现。

该案调解成功,对当事人双方都体现了人文关怀,减少了1件上诉案子,减少了1件执行案子,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还赢来了当事人的和谐处,何乐而不为呢?

对我而言,我履职做出了“爱的奉献”,收到了上述“爱的回报”充满了惬意,充满了成就感和幸福感。

(作者单位系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组稿:姜红玉

责编:雷孜研

一审:雷孜研

二审:曾雨田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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