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2-09 11:16:1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欧文靖
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时,谁是适格原告?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吴某、于某系于某某(17岁,学生)的父母。于某某骑自行车时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与张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后,于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含精神九级伤残)。张某所驾车辆属许某所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协商赔偿未果,于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许某及保险公司赔偿。
审理中,法院发现于某某的父母将两人及于某某均列为原告,而非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法院指出,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于某某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应为原告。其虽已满16周岁,但仍为学生,未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经法院释明,于某某的父母变更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而未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本人为原告,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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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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