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低价玻璃验收后发现发霉要退款?法院判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30 17:55:4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徐盼 胡思远

“厂家清仓”“二手转卖”类商品,价格往往极具诱惑力,但交易者若一味沉浸在“捡漏”的喜悦中,未在验收环节严格把关,最终不仅难以实现“省钱”初衷,反而容易陷入法律纠纷。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底,从事废品回收生意的邵某称某玻璃厂拆迁倒闭,清仓玻璃可享低价优惠。某建材公司得知此消息后,便通过微信与邵某达成买卖协议,双方仅约定“货到付款”,未签书面合同。邵某相继向某建材公司交付七车玻璃,前四车玻璃交付后,某建材公司共支付23万余元货款。但在收到后三车玻璃后,某建材公司称玻璃发霉无法使用要将七车玻璃退货,要求邵某全额退款。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建材公司遂将邵某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某建材公司与邵某发生多笔交易往来,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对标的物质量进行明确约定。某建材公司明知案涉玻璃系厂家清仓产品,在发现玻璃合格证不清楚后,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其应当预见案涉玻璃可能存在瑕疵,后续亦应更积极地履行检验义务。

某建材公司在收货时对玻璃数量、破损状况查验后进行了签收,并及时支付货款在微信继续邀约后续交易,可推定某建材公司已经对案涉玻璃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而建材公司主张的玻璃“发霉”属于肉眼可视的外观瑕疵,其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玻璃交付时就已发霉,又在收货后邀约案涉后三车货的交易,前述行为皆相互印证,证明案涉玻璃质量符合双方规定。因此,某建材公司以邵某提供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退货退款,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后三车玻璃的货款双方微信确认为16万余元,某建材公司应当支付。邵某作为出卖人,其有义务知悉玻璃的基本质量,并向买方说明,但邵某未尽到基本告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案涉玻璃的质量问题已较大减损了玻璃的使用价值,某建材公司若全额付款,也有失公平。综合案件实际、全案货款等,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万余元。

某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及时检验确认。短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可视为仅对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可在签收后的“合理时间”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买受人,交易前务必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瑕疵责任及检验期限。在签收低价货物前,更应仔细核对货物数量、全面检查外观是否有瑕疵,充分履行检验义务。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存在质量问题,在出货单上明确备注,并留存拍照、录像等证据。

责编:张颖琳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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