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33)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院判决女方及其母亲返还彩礼款30万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29 16: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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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荣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许,但随着高额彩礼现象增多,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纠纷频发,既影响家庭和谐,也加重了社会负担。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新规》)正式施行,为准确认定彩礼范围、规范返还标准提供了明确依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侯某某诉高某、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正是适用该新规审理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主要案情

2023年7月,男方侯某某与女方高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嗣后,侯某某依当地农村习俗分别给付: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女方回礼4,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为高某购置“五金”(金饰)价值49,935元、手机一部价值8,199元。2024年1月,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仪式中高某收到“磕头钱”12,040元。

仪式前后,侯某某另向高某转账共计37,000元。2024年2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解除婚约。侯某某诉请判令高某及其母高某甲返还彩礼441,800元。

案例选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2024年12月20日)2 侯某某诉高某、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正确认定彩礼范围,依法规制高额彩礼。

二、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项:

一是男方给付的多笔财物中,哪些属于依法应予返还的“彩礼”;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三是女方父母是否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财物性质作出分层认定:首先,大礼288,000元、看好钱6,000元、上下车礼46,000元及“五金”49,935元,均符合当地缔结婚姻流程中的习俗性给付,认定为彩礼;

其次,磕头钱12,000元系亲友对新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

再次,手机8,199元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转账37,000元因数额较大亦需特殊处理。

考虑到双方订婚时间较长且已共同生活,法院酌定:高某、高某甲返还侯某某彩礼款30万元;高某返还侯某某“五金”、手机及36000元。

三、法理分析

(一)彩礼范围的规范认定:从《彩礼规定》第三条展开

《彩礼规定》第三条确立了“目的性+习俗性”的双重认定标准,即“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法院据此将案涉财物区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典型彩礼。大礼、看好钱、上下车礼及“五金”均属于当地婚约缔结流程中的程式化给付,符合《彩礼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当地习俗在缔结婚姻的流程节点中支付的礼金”之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女方母亲高某甲作为实际接收人,依据《彩礼规定》第四条,可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层次:排除范围。依据《彩礼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本案中,法院将磕头钱定性为“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因其不涉及婚姻缔结目的的对价性,故排除在彩礼范围之外。

第三层次:特殊大额赠与。手机及大额转账虽非传统彩礼形式,但因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价值较大”,法院参照《彩礼规定》的精神,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女方丧失保有该财产的法律基础,应予返还。此认定填补了传统彩礼类型化列举的漏洞,体现了实质公平。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酌定:《彩礼规定》第六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衔接适用

本案发生于《彩礼规定》施行前(2024年2月1日),但法院依据该规定第七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之溯及力规则,适用新规第六条处理。该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返还比例约90%:

1.共同生活事实:双方虽未登记,但已举行婚礼并短暂共同生活,符合“共同生活”要件,故不支持全额返还;

2.经济平衡:扣除“日常生活合理开支”后确定转账返还额,避免机械全额返还导致利益失衡;

3.过错考量:虽未明示过错方,但解除婚约系“生活琐事”矛盾,推定为双方均无重大过错,返还比例相对适中。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确立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予返还规则,在《彩礼规定》实施后,已被第六条细化。新规改变了过去“未登记即全额返还”的简单化倾向,强调根据共同生活事实实质判断,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适度保护。

(三)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张:《彩礼规定》第四条的实践意义

本案将女方母亲高某甲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承担责任,直接适用《彩礼规定》第四条:“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契合我国彩礼给付中家庭参与的现实,便于查清彩礼实际收受主体及使用情况,防止借父母名义逃避返还义务。

四、裁判要旨梳理

(一)彩礼范围界定规则:是否属于彩礼,应综合“给付目的(缔结婚姻)”“当地习俗”“财物价值”三要素判断;节日礼物、日常消费、亲友赠与及价值较小的财物除外。

(二)特殊财物处理规则:非传统彩礼形式的大额财物(如手机、大额转账),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价值较大,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但可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消耗。

(三)婚约解除后的返还原则: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

2.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3.价值较大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手机、首饰等),婚约解除后应予返还。

(四)父母诉讼主体地位: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突破债的相对性,实现权责统一。

五、结语

侯某某诉高某、高某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基层法院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典范。

该案判决既体现了“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司法导向,又通过精细化的财物性质区分和利益衡量,防止了“一刀切”式的机械裁判。

在适用《彩礼规定》第三条认定彩礼范围时,法官需深入探究给付财物的实质目的与本地婚俗的对应关系;在适用第六条酌定返还比例时,则需建立“共同生活事实—过错程度—经济平衡”的三维衡量框架。

唯有如此,才能在遏制高额彩礼不良风气的同时,妥善平衡当事人利益,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黄荣,湖南浏阳人,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证书,10年以上执业工作经历,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擅长经济纠纷、股权期权激励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刑事控告与辩护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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