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 永兴检察依法提起公诉

    2026-01-15 09:37:58

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何某提起公诉,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何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何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何某未能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于2025年4月至10月间,多次在永兴县鲤鱼塘镇、大布江乡等地,采用禁用的围猎手段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获利4000余元。

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指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并不意味着免除法律责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深刻反思自身行为,敬畏法律权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以实际行动展现真诚悔改的态度。任何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从严惩处。同时,非法狩猎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会破坏生态环境平衡,社会公众应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共同维护生态安全与法律尊严。(通讯员 李河)

责编:何庆辉

一审:何庆辉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