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丨永州市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执法典型案例

永州市城市管理局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14 15:25:01

为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强化震慑效力,永州市城市管理局梳理了2025年以来该市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县市区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管理严防损坏燃气管道的通知》要求,合法规范施工,共同守护城市地下“生命线”。

一、湖南某项目管理公司顶管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湖南某项目管理公司在道县和一路御景豪庭小区南门外西侧人行道进行顶管作业时。因顶管机操作工李某在操作不当造成钻头偏离,破坏了道县华润新晨燃气有限公司铺设在此处的中压燃气管道,导致天然气泄漏遇静电起火。经查,该项目管理公司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公司人员李某不具备从业资格担任该项目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项目经理朱某、专职监理黄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2025年10月,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罚款,责令湖南某项目管理公司撤销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李某担任现场负责人,并对李某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项目经理朱某、专职监理黄某责令立即停止执业3个月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冷水滩区黄某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7日,黄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华天酒店西侧空地开展施工作业,未与永州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就地下天然气管道情况进行确认,在操作挖掘机进行土地平整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地下的天然气管道受损,造成天然气泄漏。黄某在发生管道泄漏后协助进行了抢修,并赔偿了燃气公司的维修费用1万元。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2025年9月,冷水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零陵区黄某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8日,零陵区自来水公司临时聘请挖掘机师傅黄某在零陵区潇水西路火车站前安置小区西侧进行户外自来水管道施工改造。黄某在零陵区自来水公司未通知施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破土作业,挖破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管道毁损和燃气泄漏。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罚结果

2025年6月,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黄某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四、零陵区郑某施工毁损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6日,零陵区自来水公司临时聘请挖机师傅郑某,在自来水公司与湘投燃气(永州)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方施工合同尚未生效、且未接到自来水公司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私自施工开挖,在操作挖掘机破土作业时不慎将地下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管道毁损及燃气泄漏。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罚结果

鉴于未造成较大影响,且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抢修,主动赔偿了燃气公司损失,2025年6月,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郑某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责编:严万达

一审:黄柳英

二审:严万达

三审:李寒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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